私房抵押给银行不妨碍出租房屋
外地来京的黎先生找到了一份收入不错又稳定的工作,就想在北京安家置业。他找到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选好了一套二手房,并与房屋的代理人见了面,三方还签订了合同。但让他没有想到的是,因为自己看中的这套房子被房主抵押给别人,自己房子没有买成,不但赔了钱,还因此打起了官司。
2003年12月12日,黎先生经房地产经纪公司介绍,选定了吴先生的母亲为产权人的房屋。但这套房子已经被吴先生的母亲抵押给别人。但三方没把这个情况当回事。黎先生与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同时,黎先生、吴先生还与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居间中保合同》,约定黎先生购买吴先生的母亲所有的位于东城区的一处两居室楼房。为此,黎先生向房地产经纪公司支付了5000元的押金。
此后不久,黎先生将购置的家具存放在他要买的这套房子里,等待交完第二笔房款后入住,并办理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然而,在他交第二笔房款时发现,中介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出具房屋代理人吴先生的委托公证手续,他认为按照三方的约定,这个买卖协议不生效,就没有向房地产公司支付第二笔房款。
吴先生发现黎先生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第二笔房款,也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向黎先生交付母亲所有的房屋,并将黎先生及房地产经纪公司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黎先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损失5.8万元,并立即将他放在这处房屋内的家具搬出。
在法庭上,黎先生不同意吴先生提出的诉讼请求,还提出了反诉请求,以吴先生延迟办理代理手续,房屋所有人所卖房屋已被抵押而未事先告知为由,要求房屋所有人赔偿他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2.4万余元,并要求房地产经纪公司返还他的5000元押金。法院认定,黎先生、吴先生与房地产经纪公司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都知道所买卖的房屋已被抵押,我国的担保法规定,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所以,三方均应承担合同被确认无效的相应责任。
东城法院前不久判决了这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吴先生不但房子没卖出去,还自行承担了诉讼费及房屋腾空前的损失;而黎先生房子没买成,自行承担了反诉费,还损失了家具的运费,只好另行租房子;房地产经纪公司退还了黎先生的押金,没有挣到中介费,白忙活一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