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自家有间房屋一直无人住,便想租出去。2002年6月,他通过一家中介把房子租给夏某,交了租房的各项费用后夏某便入住了,在租期快到时,夏某说自己在承租期间欠下部分取暖费,需要借用一下房产证找人帮忙少交点费用,信以为真的刘先生便将房产证交给了他。2005年3月,房屋租期到了,刘先生去收房时却发现屋里换了个人,原本以为是夏某转租了出去,仔细一问才知道夏某竟已将房子卖给此人。刘先生立即报案。
被骗的不止刘先生这一家,夏某自己开了家房屋中介所,利用一些当事人委托其出租房屋的便利条件,未经当事人同意,便将人家的房屋以低价卖给他人,共诈骗作案5起,骗了10万余元。记者从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获悉,夏某因犯诈骗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记者了解到,在二手房买卖和出租的过程中,一些骗子以低价诱惑、骗取当事人钱财的案件屡见不鲜。通常是骗子通过种种手段来骗取当事人的信任,将当事人的房产证件骗到手中,然后迅速转手再将房屋卖给他人。一些购房者的马虎大意给了骗子可乘之机,购房者看房价比较低,便很少考虑别的因素,先将房子买到手再说,反正卖房的人已经把房子的产权证拿来了,更名是早晚的事儿,结果事后才大呼上当。
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郭继伟律师提醒,在购买二手房时,消费者要特别注意二手房的产权状况。首先要看产权是否完整,否则买卖行为可能不合法,购房者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另外,如果卖房者并非房屋所有权人,与其进行交易,购房者就有可能吃亏或陷于纠纷之中。还有,如果房屋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要看双方是否都愿意出让,需要双方都在购房协议上签字。另外,不要把房屋产权证随便借给他人,以免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