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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物权是对买房消费者最大的维权
网族理财频道 http://lc.GDyes.com  时间: 2006-09-14   责任编辑:Round
随着“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来临,维权话题渐成焦点,京城热闹的房地产界也不例外。

近日,华远地产特地召开了业权试行研讨会,将一年来的业权研究成果公之于众,为明晰购房者、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三方之间的责、权、利开了头,在房地产界率先掀起为购房者维权的高潮。

华远地产公司董事长任志强在华远地产刚刚成立之际,就开始着手组织华远地产、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李文律师事务所的有关人员对房地产开发中商品房物业权益(“物业权益”以下简称“业权”)的归属及其对应责、权、利进行研究,这项研究力图从根本上界定物业产权及其相应的责、权、利,彻底解决现存物业管理阶段的矛盾与纠纷,保护并约束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机构、业主各方的合法权益及应尽的义务。

目前该项研究已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不仅被有关专家领导评价为“目前房地产界进行的对社会最负责任的、学术水平最高的研究”,更是在近期得到了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在尚都国际中心、盈都国际(暂定名)项目中试行业权分配的批准。

华远地产适时推出的业权分配实施方案,其宗旨是希望通过明确业主在购买物业的同时到底买到了什么来明确物业权益关系,从而理顺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机构与业主之间的关系,进而为现存的矛盾纠纷提供解决办法。

如何清晰界定买卖前后的物业产权,我国目前没有全国性统一的商品房小区物业产权界定的文件。各地方法规中则规定了不同的界定方式,并在实际执行中造成了大量的不合理、不完整、不明晰的情况。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土地权益的不清晰和不完整、房屋产权中的土地不清晰和不完整、房产证中建筑面积分摊得不合理、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产权不清晰。

对购买者来说,他关心的是他花钱买到的房产中哪些是私有的使用面积、哪些是可分摊的公用部分面积、公摊面积中都有哪些面积是现行法规允许合理进行分摊的以及其余公用部分是按照什么标准进行分摊的;此外,对于未分摊的物业中,其权益是什么。当购房者对自己拥有公共部分的权益不清楚时,就有可能产生缴纳物业管理费和收益分配不清的情况。

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来说,他们希望明确其在物业建成前和建成后未售出时他们是物业的产权人,在组成业主委员会的条件不成熟时,开发商根据法律规定代表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一旦开发商卖出了房产,同时除法定或法规与事先约定的权利义务范围之外,就不再对卖出的房产有任何权利和义务。此外,开发商在物业建成时需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提供详细的面积指标以便有关部门核实。而依据目前的政策、法规,房地产开发商也不清楚自己在卖什么,并且在将房屋卖出后,他们不该是房屋的责任人。物业管理公司是受业主的委托,而不是受开发商的委托,开发商是业主之一,首次物业管理委托,是开发商代理全体业主尽的义务而已;管理费及公用部分的经营收益,按业权所有比例进行分配;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按市场行情协商的委托内容及服务标准与管理费的高低有关;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委托关系不再是承包的关系,而是实报实销加佣金的关系;而每一委托管理区域设一个受业主监督的独立账号,物业公司不能将钱用到该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其他地方。

对于物业管理公司而言,实行报账加佣金制,也就不存在多挣钱与少挣钱的问题,本领的高低就体现在获取佣金比例的高低。

华远推出的方案的设计依据的是现行的政策法规,并借鉴国际及香港的相关做法。实施方案主要包括:《物业权益(业权)分配办法》、《〈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业主公约》、《业主守则》、《物业管理财务管理办法》、《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这些文件之间是紧密相关的,分别从不同角度阐述了有关业权的内容。

业权分配实施方案明确了建筑物物业权益的分配方式,界定了业主在业主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的权重比例,提供了公用部分物业管理支出费用的计算依据及分配方式,以及公用部分建筑实体及土地收益的计算依据及分配方式,最终确定了可销售物业单位实际应缴纳的公用部分物业管理费的计算依据。

实行业权分配,首先使开发商角色转换得更明确,从项目开始建设到第一份销售合同签订之前,开发商对项目负有全部的责任并拥有全部的权利与利益;当项目开始销售时,开发商的责、权、利相应逐步转移给业主;当项目建设工作完毕并办完必要的交房手续后,开发商不应对建设项目再享有任何特别的权利、利益和责任,若存在未售出的单位,开发商对该单位的责、权、利将被视同为普通业主。

其次,物业管理机构的地位更加明确,报酬的取得更加合理。再次,由于规划设计将直接影响到将来业主的利益,开发商及设计师们将更注重设计理念的更新。最后,收益分配更明确,更加肯定了“谁投资谁受益”的社会公认的公平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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