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房产房产维权 → 业主维权,究竟难在何处?
业主维权,究竟难在何处?
网族理财频道 http://lc.GDyes.com  时间: 2006-09-14   责任编辑:Round
业主维权,究竟难在何处?几乎众口一词的说法是:难在业主是弱势群体。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的8名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两起诉讼应该能使这一说法的鼓吹者从此缄口。

物业管理公司以8名业主未交纳物业管理费为由,将8名业主告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当然,物业管理公司是有合同依据的。物业管理公司与8名业主都分别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物业管理公司以与每一名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为依据对8名业主分别起诉。8名业主的答辩理由是相同的:被告没有就公共财产与原告签订合同的权利能力,《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关于公共财产管理的部分无效;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都属于对公共财产的管理,原告没有为被告的财产提供过物业管理服务;根据法律对无效合同的处理的规定,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原告已经向被告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应当返还给被告。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判决8名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驳回了8名业主提起的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返还已经收取的物业管理费的反诉。

8名业主并没有因为输了官司而对法官的公正立场产生怀疑,他们只是认为判错了,他们按照正当程序提出了上诉,但是,接下来发生的事实不得不使他们强烈地感觉到:在业主维权的诉讼中,法院已经受某种力量的支配失去了应有的公正立场,业主做出的任何试图通过诉讼维权的努力都将是徒劳的。

因为律师告诉这8名业主:《合同法》规定“委托人或受托人随时可以解除委托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所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以后,这8名业主,一方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另一方面,向物业管理公司发出《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通知书》,并在发出《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通知书》的第二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请求确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自《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通知书》到达物业管理公司的第二日解除的起诉状。他们的想法是:既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经认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有效,如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维持原判的话,那么,法院要求支付的物业管理费就付给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解除以后,从此与物业管理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用北京的一句地方话讲“惹不起,躲得起”。

但是,躲,也许也躲不掉。下面是这8名业主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过程。

某日,其中的1名业主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立案庭的法官退回起诉状,说:不受理。

该业主要求说明理由。答复说:合同不是你一个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签的,是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的,只有业主委员会或者大多数业主才有权解除合同,你无权解除合同。

该业主告诉法官:物业管理公司就是凭与我签的这份《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起诉我的呀,你们受理了,也判决了。为什么我就不能凭这份合同起诉物业管理公司?

法官请示庭长。庭长指示:先收下起诉状,研究后再定。

七天过后,法官通知该业主到法院。该业主到了法院。法官告诉他:经研究决定,不能受理。

该业主打电话给律师,要求律师到场。律师到场后对法官说:我的委托人已经告诉了我你院已经做出了不受理的决定,既然已经决定了,我就不想再说任何理由,我只要求你给我一个不受理的书面裁定,以便我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今天已经是你院收到起诉状的第七天,也就是你院应当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裁定的最后一天,所以,我要求你现在就给我一份不受理的书面裁定。

法官又请示庭长。庭长指示:先收下起诉状,再研究。

法官再一次收下起诉状。律师要求法官给收据。法官说:收据的日期只能写今天。律师说:你在七天前就已经收到了起诉状,日期应当写七天前的日期。法官说:刚才原告不是已经把起诉状拿回去了吗?律师说:不是原告拿回去的,而是你退给原告的。法官说:我没有退,是他拿回去的。最后,律师同意收据的日期写为当天的日期。

得到法官给的收据后,律师代表另7名业主递交了相同的起诉状,要求法官也出具另外7份起诉状的收据。法官,一位年轻的小姐,面呈窘态,说:刚才庭长已经说我了,你别让我为难好不好?!

律师收回了另7份起诉状。第二天,法官通知该业主让另外7名业主到法院递交起诉状。顺便还说了一句:等着“驳回”吧。

笔者无意在此评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正与否,可是,为什么物业管理公司能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起诉业主而业主却不能凭同样的一份合同起诉物业管理公司?为什么业主跨进法院的第一步都那么艰难?这两个问题若得不到合理的解释,则不能不归因于司法的不公正。

业主的维权之路固然障碍重重,有开发商将意志强加于业主的合同、有剥夺业主法定权利的规章、有政府部门或政府官员的违法乱纪、有业主自身的弱点等等,其实,这些障碍都不足为虑,法律已经为防范这些障碍的发生和救济这些障碍造成的恶果提供了设计,这个设计就是司法即法院的审判。如果司法是公正的,业主的权益是一定能得到承认和保护的;如果司法是不公正的,法律赋予业主再多的权利也是型同虚设。赋予业主权利和保护业主权利的法律不可谓不完备,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等,所以,不要再胡说“法律不健全”。真正断绝业主维权之路的,是司法的不公正,除此之外,业主维权之路上的任何障碍都做不到这一点。

[作者联系电话:010-65155130、65155125、13901040861]

声明:本稿件为居永和律师独家提供,观点不代表搜房。未经搜房网允许严禁转载。


网族财理
精彩推荐
财理学习
Copyright © 2005-2006 GDyes.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广东网族 版权所有
合作联系QQ:518904  E-Mail:518904&Gmail.com 电话:0)13632398068  广州从化蓝田路60号巨龙电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