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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最经济的维权通道
网族理财频道 http://lc.GDyes.com  时间: 2006-09-14   责任编辑:Round
如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真的受到损害,通过与发展商谈判协商解决问题,是所有合理维权中最直接、有效、快捷的途径。当然,谈判是不会一次就出结果的,买家要有“打持久战”的决心,而发展商最怕也不明白的,就是“这些买家怎么那么有时间?”磨的时间长了,买家当然有损失,但对比请律师上法庭要省得多,而对比发展商所耗费的人力物力,买家也是赚得多。

  怎么谈,很关键,而关键的大原则就是——情、理、法的最佳结合。

  广东“法则明”律师许毅晖建议,消费者在明确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的侵害程度、估算假如开庭法院会支持何种判决后,可将可能得到的赔偿条件略向上浮动,作为与发展商谈判的主要方向和标的。一方面,要让发展商明白,打官司对双方都没有好处,费时费力费钱;另一方面,买家一定要搜集到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合理要求。

  有业主对此仍忿忿不平,“凭什么发展商侵害了那么多小业主的权益,受到的惩罚还这么轻!”在此,记者不得不平心而论,首先,任何楼盘发生任何问题,就算业主不闹事不诉讼,发展商都不可能不受到影响,由品牌名誉的下降到经营业绩的下滑,都是自食其果的表现,这是经济社会里必然会产生的反应;其次,现今社会中,买家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补偿条款”能得到司法支持已经较为合理了,深度的“惩罚条款”在中国经济不够发达的现实中显然条件尚不成熟。

  因此,购房首先不能苛求完美,买家要在时间和质量上留些弹性空间;其次,购房的风险,买家也应有所认识,有所准备;最后,赔偿的尺度,希望买家能理性面对。

预防“泡”汤的四个前提

  既然本报指出谈判是最佳解决途径,那么就有义务告知买家,谈判前的几项必备条件。

前提一:放弃不可能实现的要求

  有律师表示,买家在购房过程中固然受到了伤害,但与发展商谈判前,必须要明确,就算是最终将发展商告上法庭,自己的某些要求在司法实践中也不会得到支持,因此最好将谈判条件定得更为切实可行些。

  1、精神赔偿。

  许多买家在跟发展商理论甚至开庭时,都会申诉自己如何悲惨,试图追索精神赔偿。但事实上,在房地产纠纷中,法院对此要求是极不可能予以支持的。因为精神损失很难界定,而房屋买卖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实际上都不会对精神造成怎样大的伤害,如果一定要告,那么原告必须拿出病历,有医生确诊头晕、呕吐等精神受损的病症,但即便如此,精神赔偿的金额也会很低。

  2、退楼。

  就算是合同中有此种约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都不会支持。因为法院一定会权衡业主受损的程度,比如因质量问题返工重做,比如因为资金问题延期交楼,比如面积缩水或膨胀等,这些到底达不达到几十万元退楼款的赔偿程度。公平,是法院判决的最大原则。因此,法院只会酌情合理判决,也因此,证明北京秦兵“204条”动辄退楼的不可实现性。

  实现退楼的条件大致为两种情况:一是开发商的楼宇没有建好,长时间延期交楼,并且根本不可能履行交楼义务,即烂尾楼;二是房屋质量出现根本问题,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危及购房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有质监部门出具书面证明。

  对于前一种情况,律师建议,如果买家所购房屋真的不幸烂了尾,都最好不要选择退楼。因为出现烂尾情况,要么是开发商不知去向,要么是出现严重的资金问题,就算是官司赢了,此时的债务人如果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抵偿,买家追讨的违约金也会变得遥遥无期。钓充足的举证。同时,《民法通则》里,“对法人的财产损失可参照其在正常状态下与侵权状态(去除无关因素)下获得的利润差额进行计算。”可见,发展商对小业主进行高额索赔不是不可能发生,也不是不可能实现的。

王卓江 生吴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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