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历次活动中,总有一些搭便车的人,他们或者不参加任何活动,或者很积极参加活动,以使自己掌握充分的信息,但在支付调查费诉讼费时,总以种种理由推脱,他们大概这样想:我目前不支付任何费用,如果发起者胜利我就跟进,如果他失败我就撤出.
上述想法大概没有什么错误,人总是趋利避害的吗?但是,这种认为别人的结果就会适用于自己的想法就有点天真了.
我知道一位业主,不参加任何集体维权活动,当别人历尽坚苦取得赔偿后,他也提出了相同的要求,但对方称他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其他业主也拒绝为他作证,因此丧失了很多权利.
这只是其中一个例子,可能不具备代表性,但我认为业主应当树立一种起码的道德,当小区内的其他邻居在为共同的利益牺牲时间与精力进行奋斗时,我们如果不能给予金钱上的支持,那么至少在行动上积极参与,这种行为不仅仅是为了别人,也是为了自己.
所以,业主之间的相互救助行为应当成为现代市民道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一个人选择以搭便车的方式参与维权活动时,要认真考虑这种行为会给自己带来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