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贷险退出市场,其结果是保险公司、银行、车商和消费者四败俱伤,而留给保险公司更是深刻的教训。以类比房贷险的简单方式去解释和经营车贷险,其结果是:虽同途而殊归
如果操作车贷险像操作房贷险一样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比如只看贷款申请人(投保人)提供的收入证明,不去核实其实际收入情况、信用情况,保险公司就承保,银行就放贷,其风险自然要比房贷险大得多
房贷险与车贷险有许多相似之处,比如它们的标的都是一项大额的财产,都是以所购的房产或汽车作为抵押申请贷款,一次借款分几年或几十年还本付息,都是银行指定借贷人购买指定的保险公司的保险单。
房贷险的成功,使保险公司忽略了房产和汽车两种商品的差异,对车贷险仍旧按照房贷险的操作模式进行操作。可是:房价节节攀高而车价一路走跌;房产是不动产,汽车流动性大;对现阶段大多数消费者而言,房产是必需品而汽车是奢侈品;房产抵押登记、交易、管理已经比较成熟规范,而汽车的抵押登记、交易、管理则是漏洞百出。因此如果操作车贷险像操作房贷险一样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比如只看贷款申请人(投保人)提供的收入证明,不去核实其实际收入情况、信用情况,保险公司就承保,银行就放贷,其风险自然要比房贷险大得多。
原来的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合同只涉及财产损失的保险责任,但在持续面对舆论的质疑和市民的批评后,保险监管机构作出了回应。在上海保监会的组织下,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产险专业委员会率先制定了《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条款》,作为上海各保险公司的共用条款,自2001年11月25日起正式实施。新条款与原条款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增加了还贷保证保险责任,其内容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3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的,由保险人按本条款第21条规定的偿付比例承担被保险人出险当时《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余额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此后上海约几十起房贷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失去还款能力,由保险公司依据新的扩展条款给予了理陪,这一度成为房贷险存在的理由和亮点。
于是新车贷险也学着房贷险的样,在车贷险的新条款中也加入了意外险和健康险的保险责任。但尽管如此,新车贷险仍不叫座,原因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