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多少钱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李先生下岗后,朋友谎称可以帮他找个好工作,拿走所谓的“好处费”5000余元后,就一直没有结果。近日,李先生向本报打来热线电话,咨询关于诈骗多少钱才构成犯罪的问题。
去年,家住东山的李先生所在的企业改制,李先生下岗后便赋闲在家。2005年2月至4月间,李先生的朋友张某称可以找关系,帮李先生安排工作。随后,张某以“打点费”的名义,拿走李先生5000余元,并让李先生耐心等待他的“好消息”。此后,李先生多次催问工作的事情办得怎样,都被张某以“正在和有关领导沟通,还要再过些时候才能办妥”搪塞过去。前不久,本来就对此半信半疑的李先生从邻居口中得知,张某常以帮人办事的名义收取“好处费”,多次办事最后都是不了了之。
2005年年底,李先生持着张某开具的收条,要求张某返还当时拿走的5000多元,遭到张某的拒绝。张某却摆出一副无赖样,声称钱已经被自己花掉了,没钱还,让李先生看着办。李先生对此也颇感无奈,于是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的嵇伏枥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的通知等规定,个人诈骗数额在2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可以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以收取“打点费”为由,将5000多元私自挥霍一空,应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李先生可以以张某涉嫌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实习记者 刘治安)